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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江苏高考政策(最新)
2025-03-31 15:10【我要纠错】

【导语】:江苏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来了!2025江苏高考总分值设置为750分。考生总分由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以每门150分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均为 100分。一起关注!

  江苏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江苏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江苏省户籍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 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参照随迁子女政策,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报名。

  (三)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申请报名。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将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五)报名办法

  报名流程、资格审核等有关要求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 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24〕36 号)执行。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各类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尤其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和复验工作,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我省户籍考生在我省报考(教育部规定的少数招生类型除外)。

  二、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

  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电子档案须数据真实准确、图像规范。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等,并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对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电子档

  案由省教育考试院、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负责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关于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招委〔20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中学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报到时移交给高校。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

  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已录取考生的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信息,由高校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信息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并加盖学校公章,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 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考生的体检工作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2025 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24〕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命题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使用全国卷,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命题;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我省负责命题。命题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服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和现代化建设人才选拔,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引导学生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优化试卷结构和试题形式,增强试题的应用性、探究性、开放性。持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参与命题工作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提升国家教育考试命题能力和水平。

  六、考试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9〕31号),江苏省高考实行“3+1+2”模式,考试科目包括全国统考科目以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以下简称选择性考试科目)。

  1. 科目设置

  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考生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科目中选择2门。

  2. 成绩构成及计分方式

  高考总分值设置为750分。考生总分由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以每门150分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均为100分。其中,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科目以等级分计入总分。

  3.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

  考生所选的选择性考试科目,其所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对于选择性考试科目所对应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高考时不得参加相应科目考试,可参加志愿填报及投

  档。

  4. 考试日程

  经教育部批准,江苏省全国统考科目、选择性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2025年6月7日、2025年6月8日、2025年6月9日。

  5. 综合素质评价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围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自我认识与生涯规划等六个方面进行写实记录,建立个人档案。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将以统一格式提供给高校,具体使用办法由各高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二)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符合相关高校(专业)的报考要求。

  (三)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必须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七、评卷

  评卷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各有关高校要认真做好评卷教师的推荐、资格审核和选聘工作。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严格按照网

  上评卷的有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确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各科目评分细则密级的通知》(苏教考函〔2017〕4号),江苏省普通高考各科目评分细则为国家秘密级秘密,保密期限为 5年,知悉范围为各相关学科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

  八、招生计划

  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与高校核对后,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按照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分别编制。一所院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数量不等的专业(类)。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类)对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相同。同一院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类)也可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中。

  根据教育部规定,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可以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江苏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应制定适应我省高考方案的相关录取规则。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江苏省的招生政策为准。

  根据教育部规定,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https://gaokao.chsi.com.cn),由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对招生章程进行核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报送招生计划的同时,须将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一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十、志愿填报点击查看

  十一、录取点击查看

  十二、部分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强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体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等特殊类型

  考试招生,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空军和海军招收飞行学员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三)根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和教育部规定,定向培养军士计划安排在普通类招生,投档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类专科批次录取前进行。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不得兼报体育类、艺术类专科批次志愿。各地各中学要积极配合当地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定向培养军士任务的完成。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教育部授权我省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体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体育单招、高职分类招生考试等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

  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及时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组织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把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确保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完成。

  (一)压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

  及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层层压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实施。各地各校要将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二)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地各高校要会同宣传、网信、公安、工信、无线电、市场监管、信访、保密等相关部门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水平。

  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注重各环节风险梳理和排查,完善各类涉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措施到位的工作机制。

  重大事件处置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各地各高校要将试答卷的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确保绝对安全。要做好标准化考点和试答卷保管场所设备的维护和升级,确保应急指挥、视频监控、作弊防控、身份验证等系统正常运行。

  (三)严厉打击考试舞弊行为。各地要从维护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出发,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大力做好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涉考条款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考试舞弊行为。进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制定考点手机集中管理办法,杜绝手机带入考场、考务室等考试关键区域。实现智能安检门全配备、考点考场无线电信号有效屏蔽。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双监考”及巡考制度,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

  (四)加强考试招生录取管理。各地各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做好各类考试招生的报名审查、考核、成绩发布和录取,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我省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培训教育和考试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志愿填报组织和指导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要进一步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公布招生咨询及违规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制约。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省、市、县(市、区)、校多级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应照顾政策。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按规定流程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按特殊类型录取。各高校要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工作,禁止无序、违规争抢生源。

  (五)完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各地各校要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要加强运行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系统安

  全可靠运行。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

  (六)加强招考队伍专业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学厅〔202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务和评卷工作的通知》(苏招委〔2017〕3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7〕1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员编制配备,建设高质量标准化考点,全面加强招考机构专业化能力建设。研制出台合理劳动报酬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切实解决监考、巡考等考务人员的待遇问题。切实保障考试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支付参与命题、监考、巡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费用,参加考试工作所获劳务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各地应鼓励教师参加高考考务、监考及评卷等方面的工作,可纳入教师年终绩效考评,在教学工作量折算、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推优评奖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

  (七)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各地各校要加强正面引导,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主动发声,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信访咨询、服务保障等工作。加强考生诚信考试教育,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加强高考成绩管理,不得以高考成绩对学校及地区进行排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喜报”“升学率”“录取率”“高分考生”等,严禁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考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标语。

  各地各校要为考生提供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提醒考生谨防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等环节的诈骗陷阱。要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八)强化考试招生监督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涉考培训活动和有偿志愿填报服务,不得以参加命题、监考、巡考、评卷等工作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补习、培训和辅导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涉考培训、咨询和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时妥善处置考试招生信访问题。本工作意见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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