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名单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常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州市禁止饲养、销售烈性犬,以下31类犬种及含有其血统的杂交繁衍犬列为烈性犬:
1. 法国狼犬(Beauceron Wolf)
2. 比利时马林诺斯犬(Belgian Malinois)
3. 比利时牧羊犬(Belgian Shepherd Dog)
4. 苏俄牧羊犬(Borzoi)
5. 拳师犬(Boxer)
6. 牛头獒犬(Bull Mastiff)
7. 牛头梗(Bull Terrier)
8. 加纳利犬(Canary)
9. 卡斯罗犬(Cane Corso)
10. 高加索犬(Caucasian Owtcharka)
11. 中亚牧羊犬(Central Asian Sheepdog)
12. 川东猎犬(重庆犬)(Chinese Chongqing Dog)
13. 捷克猎犬(Czech Wolfdog)
14. 杜宾犬(Dobermann)
15. 阿根廷杜高犬(Dogo Argentina)
16. 波尔多獒犬(Dogue de Bordeaux)
17. 荷兰牧羊犬(Dutch Shepherd Dog)
18. 菲勒(非拉)犬(Fila Braziliero)
19. 德国牧羊犬(German Shepherd Dog)
20. 大丹犬(Great Dane)
21. 爱尔兰猎狼犬(Irish Wolfhound)
22. 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 Inu)
23. 马士提夫犬(Mastiff)
24. 纽波利顿獒犬(Neopolitan Mastiff)
25. 纽芬兰犬(New Found Land)
26. 比特斗牛梗犬(Pit Bull Terrier)
27. 罗威纳犬(Rottweiler)
28. 圣伯纳犬(Saint Bernard)
29. 斯塔福梗犬(Staffordshire Terrier)
30. 藏獒(Tibetan Mastiff)
31. 威玛猎犬(Weimaraner)
养犬人在2022年1月1日前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在动物诊疗机构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后继续饲养。烈性犬名录由常州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以上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养提示
禁养犬种数:31种。
禁养区域:常州下列场所禁止携犬进入,包括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公共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常州以下46座公园禁止携犬入园,包括金坛区:华罗庚公园、金沙公园、愚池公园、南洲公园、钱资湖公园。武进区:武进新天地公园、滆湖公园、揽月湾中心绿地(二期)、文慧园、淹城健身公园、江苏省绿色建筑博览园、雪堰黄公山郊野公园。新北区:新龙湖音乐公园、高铁生态公园、新区公园、光伏产业公园、飞龙公园、中央艺术公园、三江口公园、新景体育公园、春江民俗文化公园、薛家公园、新龙生态林。天宁区:红梅公园、紫荆公园、东坡公园、蔷薇园湿地公园、横塘河湿地公园、凤凰公园、翠竹公园。钟楼区:青枫公园、人民公园、荆川公园、西林公园、五星公园、荷园、兰园、体育广场绿地、爱心公园、芦墅公园、椿桂园、皇粮浜湿地公园。常州经济开发区:圩墩遗址公园、丁塘河湿地公园、横山桥文体中心公园、横林健康主题公园。除以上46座公园,本市市区其他公园携犬进入应当遵守《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携犬进入公园有关事项的通告》,红梅公园、青枫公园、紫荆公园、圩墩遗址公园、金沙公园、揽月湾中心绿地、新龙生态林、新龙湖音乐公园、蔷薇园湿地公园、横塘河湿地公园、西林公园、凤凰园、高静园禁止携犬进入,淹城遗址公园按公园规定执行。其他开放共享绿地携犬进入时应当遵守《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处罚措施:1、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2、养犬人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3、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4、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5、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6、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地下车库遛犬污染环境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遗弃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三)虐待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7、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犬只自行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8、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未按规定束牵引带牵引犬只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犬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9、携犬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10、未对犬只进行拴养或者圈养,除进行免疫、办理养犬登记、诊疗等必要情形外携犬外出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1、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2、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3、销售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4、经营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5、经营活动污染环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16、养犬人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17、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常州养犬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