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常州市个体商户补缴社会保险情况确认表,有需要的用户可下拉到底部自行下载。
常州市个体工商户补缴社会保险情况确认表
单位编号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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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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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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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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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诺 | 1.本单位已为所有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参保缴费,自本次补缴后不再存在需要补缴社会保险的人员。 2.本单位愿意积极配合社保中心的所有核查。 3.本单位承诺所述情况及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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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告知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单位对上述法律后果已知晓并充分理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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